劳动合同的友好协议终止(rupture conventionnelle)

1. 雇用合同的友好协议终止

如标题所示,协议中止是友好中止劳动合同。即雇员和雇主经过协商,共同决定终止对他们有约束力的雇用合同(《劳动法》L.1237-11条)。

2008年6月25日,关于劳动力市场现代化的第2008-596号法律引入了这一概念。

其主要体现是通过双方达成协议终止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关系。

友好协商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在这种违约情况下应遵循什么程序?

 2. 协议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协议终止的有效条件之一是雇员和雇主双方都同意。换言之,就是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任何一方同意。如暴力威胁、欺骗雇员(“雇主”)等行为影响到自由同意的性质,有这些情况是不符合条件的。

然而,有些雇用合同是不在此列的。这些合同包括定期雇用合同,和根据就业保障计划签订的合同。只有不定期合同才可以协议终止合同。但是,如果合同终止是作为一种规避解雇程序的手段,特别是在集体性经济解雇的情况下,则可以取消合同终止。 

3.终止合同的程序

第一 面谈

由于这是一个友好的分手,双方,即雇主和雇员,必须就协议中止的原则达成一致。为了达成协议,往往需要进行几次会谈协商。2008年6月25日第2008-596号法律规定了终止雇用合同的具体时限。然而,如果缔约方愿意,可在讨论中由一名顾问协助。

第二 合同终止协议签署

《协议》必须规定所有终止的方式。这主要涉及终止雇用合同的日期和具体的违约赔偿金额。此外,值得强调的是,该协议必须由雇员和雇主签署

当事双方都享有撤销期限。这一期限为自签署协议之日起15天内。如果撤回,应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对方,并附有回执。

第三 劳动监察局批准协议

终止协议必须由劳动监察局确认。劳动监察局应在15天内(在终止期限届满后)确认该协议。如果未收到答复,则该协议被视为默示确认。劳动监察局的认证可以控制当事方的同意。

自从2012年2月8日的决定以来,这一认证申请已在RC专门网站上公布。

自从2013年1月31日的判决以来,与遭受精神骚扰的雇员签订的任何协议终止均被视为无效。雇员有权获得解雇补偿金,而无需任何要求的正当理由。

4.合同终止友好协议能否在病假期间谈判?

可以的,只要雇员同意,且没有受到任何胁迫。

在这方面,已经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

基本原则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雇员和休产假的雇员享有免遭解雇的保护。但是,最高上诉法院明确指出,由于工伤事故,与停工的雇员有可能终止协议。为了评估这种终止行为的有效性,关键的标准是,雇员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自由和知情地表示同意(“最高上诉法院,社会法庭,2014年9月30日,第13-16297号”)。

5.合同终止赔偿金

合同终止补偿金至少应等于法定解雇补偿金。如果工龄不到一年,则按时间比例计算补偿金:[月平均毛工资]×1/5*[工龄月数]/12。

例如:年资为9个月、月工资毛额1500欧元的雇员将获得1500×1/5×9/12=225欧元的常规终止赔偿金。

6.补充津贴

除合同终止赔偿金外,还可以加上带薪休假补偿金,这是对雇员在合同终止时还未曾使用已获得休假的补偿。还必须考虑到可能的不竞争条款的补偿。

7.合同终止后,雇主必须迅速提交合同终止文件:

1. 劳动证书

2. 就业中心证明

3. 所有工资账户余额

对《友好协议》提出质疑、对《友好协议》的认可或拒绝承认的上诉,必须在《友好协议》签署后12个月内提交劳资争议法庭,劳资争议法庭有权审理劳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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