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如果每月的工作时间是少于法定全职的工作时间,即每周35小时或每月151.67小时,那么雇主需要和员工签订半工合同(Contrat de travaille à temps partiel)。半工合同既可以是长期的劳动合同(CDI),也可以是短期的劳动合同(CDD)。但是无论是哪种半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一些关键信息必须写明(法条L3123-6)。如未写明这些法定必须信息,在实际案例诉讼中,半工合同会有被重新判定为全工合同的风险,而雇主也因此有可能会被判罚补齐员工半工合同期内的工资至全工工资。为了避免因合同不规范而产生纠纷,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半工合同中的必须信息。
《劳动法》第L3123-6的规定:
员工的半工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
它必须提及以下的信息:
(一)员工的资格,薪酬要素,每周或每月的预期工作时长,和除了协会和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以及在L. 3121-44条款下所达成的集体劳动协议涵盖的雇员外,一周内每日或一个月内每周的工作时间安排。
(二)可以修改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具体的情况,以及修改的性质。
(三)在具体什么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表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对于协会和家政服务公司,工作时间表必须每月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员工。
(四)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长之外,员工额外工作的时间上限。
法条L. 3123-22中关于工作合同的补充说明指出了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长之外,员工额外工作时间的限制。
简而言之,对于半工合同必须写明:
- 员工的资格。
- 薪酬要素。
- 每周或每月的预期工作时长。
- 除了协会和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以及特殊的集体劳动协议涵盖的雇员外,一周内每日或一个月内每周的工作时间安排。比如以周为例,需标明每周工作多少时间。同理以月为例,则需标明每月工作多少时间。
- 在哪些具体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以及修改的性质是什么。
- 明确规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工作时间是按日告知,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能每天具体的工作时间表(包含哪几天工作,工作日中具体的工作起始和结束时间)。对于协会和家政服务公司,工作时间表必须每月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员工。
- 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长之外,员工可以额外加班的时间上限。
在半工合同中标明的预期工作时长一般不能少于每周24个小时或每月104个小时,除非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合同时间少于或等于7天,员工是小于26岁的学生,为了代理空缺员工的职位,等。
大家在签订半工合同前,特别要核实合同中的必须信息是否已写明,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规条例,若不符合以上的法定规定,则半工合同,会被认定为全工合同,雇主需要给员工补偿全工合同应有的工资。希望大家在签半工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祝大家用工愉快,工作顺利。